白癜风好的专业医院 http://www.wzqsyl.com/m/一、患方陈述
年5月20日,原告赵某(女,年5月30日出生)在被告位于x区的x路门诊处施行了内切眼袋整形手术。不仅没有达到美化外观的整形效果;还造成原告双眼下眼睑凹陷变形、双眼下眼睑出现泪脊沟、眼睑退缩、双眼睑裂不对称、出现大小眼、左眼神经痉挛、干眼症等症状。
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还造成了上述严重的损害后果,致使原告容貌变丑、健康状况受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影响了正常的生活与社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二、患方观点
1.被告为原告施行手术的医生在手术前未对原告进行相应的术前检查,没有为原告制定适当的眼袋整形方案,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谨慎、注意等法定的诊疗义务;
2.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告知内切眼袋手术存在的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但被告并未尽到医疗风险告知说明义务,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而享有的知情权。
3、且被告为原告施行手术的医生不具备相应的从事美容整形手术的资质,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承认手术失败,但关于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眼袋整形医疗费5,.50元,并按该费用的三倍向原告赔偿15,.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42元、后续修复治疗费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元、误工费7,.25元、交通费1,元。
四、被告x医院辩称
原告将侵权纠纷变成合同诉讼,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基础,合同之诉只涉及已付费用。原告所查到的只是片面的东西,许某成医生在年开始就作为主治医生,年11月28日被聘为副主任医师,早就超过六年的时限。如果原告认为是欺诈,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五、鉴定意见
本院依法委托x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审理中,原告赵某撤回上述鉴定申请,并将案由变更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六、庭审意见
1、原告赵某至被告x医院的x路门诊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由于双方当事人系口头达成医疗服务内容,根据在案的赵某病历记录、知情同意书等签字情况,可以确定双方达成由x医院为赵某实施“眼袋整形术”医疗服务项目的约定。
医疗美容行为本质上属于诊疗行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医师须经国家批准并取得相应行医资格。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x医院及其医师具有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应资质,双方也签订了知情同意书。
2、原告认为涉案医生没有资质超资质进行医疗整形手术,未尽到医疗风险的告知说明,未告知替代的医疗方案,没有尽到风险告知说明义务,构成欺诈。原告赵某到被告处咨询并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许某成医生为其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的种类、内容及收费等,赵某均知晓并予以接受。
3、本院难以认定x医院在为赵某进行医疗美容服务中构成欺诈。双方在签订知情同意书时已经就治疗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事项等专门作出了约定。
仅从其提供的照片来看,医院造成损失。原告未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其主观判断及提供的照片等,主张原告术后有诸多问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故综合在案证据,本院难以认定被告x医院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违约行为。
4、原告赵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x医院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其据此主张的赔偿医疗费、后续修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