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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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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日,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正式实施。

一起来了解一下《条例》中参保人有哪些规定?

Q

《条例》规定参保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参保人享有就医、购药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

3.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4.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Q

《条例》规定参保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4.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5.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Q

《条例》规定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会有哪些相对应处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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