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我市近日修订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上周末,市财政局举办“处长在线访谈”栏目,由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处处长蒋更生在线回答了网友的政策咨询。四类人员可申报需满足两个条件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有四类人员可在我市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1.本市户籍且未在异地办理医保退休的人员;2.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3.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用人单位参保人员;4.其他经批准退休,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处处长蒋更生说,可在本市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2.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目前,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部分女工人为50周岁)。视同缴费年限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医保退休累计缴费年限是多少年?蒋更生说,目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而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网友“UI”是厦门本地人,年开始在厦门工作。他问,厦门年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己之前的工龄能否视同医保缴费年限?蒋更生表示,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其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 外来从业人员可补缴统筹差额网友“拉尾巴”之前在南平工作,并在南平缴了4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他问,到退休时能和厦门市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吗?蒋更生说,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异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网友“透明的胡萝卜”说,自己有几年是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后来户籍迁入厦门,才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医保费,问之前几年怎么算?蒋更生表示,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补缴统筹差额。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划入个人医疗账户。2.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办法,将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的缴费年限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想一次性补缴有其他选择网友“一鸣惊人”说,自己是厦门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才7年,现在办退休需要一次性补缴18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但他不想补缴,问能否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蒋更生给予了肯定答复。他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人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网友“瑞”问,自己上个月已经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但发现所在企业的人事部门还没有为其办医保退休,这对退休后医保待遇会有什么影响吗?蒋更生表示,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参保人员未及时申报确认的,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申报确认后的到账次月起,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