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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缴纳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4号)要求,为做好青海省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享受
自年9月1日开始,居民按元的标准参保缴费,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只缴医保未资助金额,缴费金额详见附件1。
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的,自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年4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年7月1日后缴费的,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并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为确保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请参保人员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
二、缴费流程
自年9月1日起,缴纳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通过以下线上或线下渠道自行缴费。
(一)线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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