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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翟东卫律师团队代理原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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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东莞市**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费用人民币.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人民币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民初*号

原告: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业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湖阳翊,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业祺、谭湖阳翊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杂费人民币.6元(币种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开始合作,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的合作模式为:被告自行将其货物送至原告的深圳仓库,后由原告将货物运输至香港,再通过香港的国际快递公司发送至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被告指,定收货人处,双方之间的结算模式为票结。

截止年2月,被告先后委托原告出运货物共计58票,原告均已完全履行其运输义务。经双方有效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运杂费共计.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庭审时辩称:

1.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委托运输的合同关系,被告一般是在原告开始承接物流服务时候付费,有时候也是在到货之后付物流费用,但基本处于已经结算清楚的状态。

2.原告在本次起诉时称被告在委托其向美国发货的过程中拖欠原告运达费共计.6元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双方之间既没有书面的合同,也没有被告每一批次委托原告承运货物的签字指示,也没有双方签名盖章的对账单,原告仅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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