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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共生说透医疗期那些事儿浅谈医疗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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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病可以请病假,那如果病情比较严重,如何确定职工应享受多久的医疗期呢?对于医疗期内工资支付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

什么是医疗期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时限)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解除或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多长、如何计算以及如何适用

(一)医疗期为3个月至24个月不等;累计病休时间为6个月至30个月不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医疗期是以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社会工龄)10年以上和以下为标准来确定的,具体而言如下表:

如果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通俗来说,这个周期的医疗期就清零了。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二)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且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一条:“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次类推。2、病休期间,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特殊情况下医疗期可适当延长(企业享有一定自主决定权)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之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据此可知,适当延长医疗期有双重条件的限制,即“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和“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满足条件之后,即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可见,对于特殊疾病医疗期是否延长,法律赋予了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但该类疾病是否当然适用特殊医疗期,实践中存在着争议。

(四)实践中,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医疗期能多次享受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员工的医疗期是一次性的还是可以多次享受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区的实践操作也有差异,有的员工仅享有一次医疗期,也有的员工在医疗期届满后,下一次病休起可以重新核定医疗期。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不需要考虑医疗期能否多次享受的问题,因为有部分病休时间可能不计入医疗期,变相的相当于有多次医疗期。即医疗期可以多次享受,除非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1款或其他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试用期员工享有医疗期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的规定,即使是试用期的员工仍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

(一)医疗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依约定(就高不就低)

关于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作了相应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限额。如地方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定了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高于法定标准的,则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执行。

(二)云南省的工资发放标准(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60%、65%、70%、75%、80%、85%)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的确定按云劳()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医疗期的工资由企业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标准为:医疗期三个月的60%;医疗期六个月的65%;医疗九个月的70%;医疗期十二个月的7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80%;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85%,按以上标准计发后不足元的按元发给。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不医院证明,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享受本人停工医疗前一个月平均工资的50%的生活费,按此标准计发后不足元的按元发给。”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患有精神病、麻疯病、恶性肿瘤及其烈性传染病的职工,在计发其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时,企业应视其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三)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计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提前1个月通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包括医疗期内的工资。

(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形下,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时,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的一笔补助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对于已经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劳动者,会面临因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而无法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现状,同时这也是劳动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若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内的相关事宜

(一)医疗期内,若劳动合同到期,则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劳办函[]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其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

(二)医疗期内劳动者可以要求返岗,单位应当安排

医疗期既并非指治疗的实际期限,也不是员工必须停工治疗的期限。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的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就要求返岗工作的,只要其仍能继续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安排其开始工作且无权拒绝。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该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又因病需停工治疗的,病假时间可以与已休时间累计计算。

(三)医疗期内工作年限变化,医疗期也应相应变化

医疗期内工作年限发生变化,医疗期是否也会相应变化,这一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与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可知,医疗期内本单位工作年限变化的,医疗期也应相应发生变化。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所以,医疗期也属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医疗期内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会发生变化。

(四)医疗期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并非指劳动者需要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并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只是限制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约权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五)医疗期内,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而医疗期未满应当续延劳动关系的情形,只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因退休职工不具备法定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对其不再适用,因此员工则不再享受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所以医疗期未满的员工若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者是否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另行调岗,如果两者均不可以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一)能从事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法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立即用书面形式发函通知员工回公司上班,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应为该员工另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如果员工还是无法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另行调岗,安排其他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原工作和调岗工作均不能从事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被鉴定为1-4级的(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满足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满足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该规定,对于劳动者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从事相关工作的,应当首先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能力,然后用人单位才能根据鉴定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而不能在医疗期满之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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