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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最少需满25年事关桂林人医保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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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保障全市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近期,桂林出台《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医保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士,对《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2%


  根据《办法》规定,该政策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以及自愿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市妇幼保健院医保特慢病诊室,一位患者正向医务人员咨询和办理医保业务。记者徐莹波摄


  桂林市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对于老红军、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不适用于《办法》,继续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含生育保险费0.5%)的比例缴纳,其中国家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按7.4%(含生育保险费0.4%)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依法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年限最少需要满25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须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认定,认定的当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待遇。


  据了解,我国于年12月14日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桂林市从年1月有序实施。


  


  该人士表示,医保缴费满25年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需继续缴费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否则停止缴费期间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个账划入额度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办法》规定,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具体构成如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结余部分,其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入。


  该人士介绍,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用于统筹医疗待遇支出。


  该人士介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加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平均工资”的6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其中,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元。


  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最高支付30元/床·日,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类、小于元丙类医药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换材料,下同)、元及以上的丙类医药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0%、20%、35%。


  另外,被判服刑收监人员,服刑期间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判服刑前已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服刑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资料来源: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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