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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季,太原中院法官总结入职避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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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广播电视台

在经历了漫漫求职路后,大学毕业生正式步入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值得注意?8月7日,记者咨询了太原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杜天亮,以案说法教您“避坑”。

劳动合同必须要签吗?

小张大学毕业后于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软件技术开发工作。该公司规模较小,员工多数为技术开发人员,人事管理方面不规范。小张多次提出签署劳动合同,公司都以没有合同范本为由拒绝。年10月30日,小张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解释,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就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等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予以明确。

用人单位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方式维护权益。

工作变更影响补助金吗?

原告赵某受原用人单位山西诚新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作,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年1月22日,赵某因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年4月,由于山西诚新人力资源公司资质到期,用人单位变更为山西纵横天诚人力资源公司。年4月20日之后,赵某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待遇均由山西纵横天诚公司负责。

年8月4日,赵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年8月18日,赵某与山西纵横天诚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该公司为赵某向太原市社保中心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保中心以申报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应由参保单位申报为由,拒绝向赵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令太原市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赵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法官解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保领域行政给付纠纷,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社保中心仅因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参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就机械要求由资质已过期的参保单位进行申报,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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