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问答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医疗损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争议较大。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配合,在诊疗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将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因此,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通过信息交流和信息公开等办法解决。最终,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承了这一规定。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法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例外情形: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本法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法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法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也达到了抢救的目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本法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一个案例: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应段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涉及的诊疗过错等医学专门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回函载明因缺少关键病历材料(段某的肠镜检查报告)导致鉴定人无法分析评判本案诊疗过错等相关专门问题。依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医院未能依法保管、封存段某的肠镜检查报告,导致鉴定机构不能分析评判相关诊疗过错问题的责任在医院,应当推定医院在对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对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于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两审法院综合考虑无法鉴定的原因、段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为肠穿孔等相关损害与医院手术治疗存在关联性、段某自身原发疾病及其他自身情况等因素,酌定医院按照70%的比例赔偿段某的相关合理损失,并无不妥。对于段某关于因医院原因导致鉴定不能,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张,依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对于段某各项费用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京民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