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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属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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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工网

常律师:

您好!

年7月,我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年6月,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说,需要入院3个月住院治疗。现在,刚住院1个月,公司就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我终止劳动关系。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工:闫成

答: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因此,您因病入院3个月属于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您的医疗期届满之时。

综上,公司在医疗期限内与您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您补发病假工资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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