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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政策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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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4号),评估分析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策实施情况,我局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欢迎有意向的服务单位积极响应。

一、服务内容

对门特*策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门特病种尤其是新增门特病种的待遇标准设置是否合理;分析目前的待遇标准与拟调整的待遇标准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影响对比,基金是否可平稳持续运行;将门特的申领手续延伸至医疗机构后,对门特申领手续和门特认定的效率影响,医疗机构执行新的准入标准以及经办机构监管存在的困难,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谈判用药落地)和结算办法分析研究;群众对*策的满意度;对省的准入标准以及对医疗机构纳入门特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标准的意见建议等。

二、服务期限

年4月-10月(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服务费用

此次项目经费最高限额为15万元。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支付办法,在签订合同后,首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90%支付给服务单位,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在约定时间内服务单位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支付余下10%的项目经费。

四、资质及资格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证照。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

(二)相关*策研究经验。具有开展针对医疗保障*策、管理、服务及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的业务能力,第三方拟安排的服务团队核心成员在医疗保障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并在国家及省级层面有研究分析医疗保障相关*策的经验。

五、服务要求

(一)形成课题调研报告。通过开展一系列研究活动,分析江门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后的*策落实情况,评估门诊特殊待遇标准、基金运行情况和门特申领“一站式”办理的实际效率;重点分析门诊特殊病种新*策落实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准入标准、用药保障(谈判用药落地)和支付方式(结算办法)、经办服务提升、医疗机构的认定条件等;从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标准的确定等多个方面提出*策建议。最终在年10月底前形成课题调研报告。

(二)开展专题解读座谈会。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对省的门特准入标准进行研究,形成相对统一的参考执行规范,通过开展专题解读座谈会,就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帕金森病、支气管哮喘、肺动脉高压等门特病种准入标准(主要就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以及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向我市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进行解读,为全市执行省的准入标准提供参考。

(三)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到省内两到三个地市开展专题调研,交流学习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做法,为我市进一步完善门特相关*策提供参考。

六、评分办法及标准

我局*府采购内部遴选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内部遴选,由内部遴选小组按照评分标准打分,从得分超过60分的响应单位中选取最高得分单位作为我局的分析评估服务单位。

具体评分标准:

1.价格评审评定(20分)

重点评定:承诺服务价格高低。

2.服务单位评定(20分)。

重点评定:管理规范(对本项目用户需求理解的准确、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信誉度(社会评价)。

3.服务单位团队评定(20分)。

重点评定:专业方向(近三年参与同类项目情况);专业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果或荣誉);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

4.分析评估项目合同评定(40分)。

重点评定:合同应对服务承诺程度。

七、提供材料

根据评分标准提供相关材料。重点提供:

服务单位资质情况。

拟安排的服务单位专家团队资质情况、专业方向、取得的成果或荣誉等材料。

分析评估项目合同草案。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首部和尾部加盖服务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需注明项目名称、服务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八、确定中选服务单位

中选原则: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提升群众满意度,避免只唯价格论,采购方*府采购内部遴选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内部遴选,内部遴选小组将根据本公告第六项评定办法及标准确定中选服务单位。

九、违约责任

服务单位须对采购方任何有关的资料保密,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服务单位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终止合同,赔付采购方全部项目支付资金:

(一)不接受采购方的考核。

(二)服务态度恶劣,给采购方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没有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内容完成服务,经双方协调还是不能按时完成。

(四)中选后将服务项目外包其他单位。

(五)不服从采购方对数据安全的管理要求,未经采购方同意,直接或间接以告知、公布、发布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项目的有关数据。

十、采购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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