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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次制定全省性两个定点协议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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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日报4月8日讯7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指导我省各地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省医疗保障局于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协议范本(版)》。

此次印发的《协议范本》,是我省首次制定全省性“两个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范本,将解决我省各地过去协议条款不一致、不完善,违约界限模糊不清等问题,改变我省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薄弱、协议制定简单、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等情况。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是现阶段医保部门在“两个定点”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方式。《协议范本》细化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应当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如非医保部门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行*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辅助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增加参保人员负担。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和药品调拨记录;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策,做到明码标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药品价格、医疗保障等有关*策规定,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应享有的医疗保险用药权利;应当严把药品质量关,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确保向上传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协议范本》还进一步细化了定点医药机构的违约责任,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哪些情形予以暂停拨付、拒付和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协议等处理,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形作出解除协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如被解除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这些措施使协议管理真正长出牙齿、带上电,将对欺诈骗保行为产生有力震慑,形成高压态势,从而推动构建打击欺诈骗保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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